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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标准

无论哪种形式的洪水(包括风暴潮)都会给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各种设施以及人类的生产、生活造成灾害,洪水的量级越大,灾害损失就越大。而且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灾害的损失越来越大。这就要求,各类防洪安全对象(简称防洪对象)和防洪安全区(简称防护区)具备一定的防洪能力,也就是能够在发生一定量级的洪水时,保障防洪安全。防洪对象和防护区应具备的防洪能力,称为防洪标准。防洪标准确定后,防洪对象和防洪区的防御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都要以此为依据。由于世界各国对于洪水的计算方法以及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情况不同,防洪标准的确定也不尽一致。但是,各国在防洪标准的确定上大致有以下几个共同点:

第一,防洪标准的确定与自然条件、社会经济发展息息相关,各类洪水造成的损失大的,防洪标准就定得高,反之就定得低一些。

第二,防护区内有多个防护对象,又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这个防护区的防洪标准依照防护区和防洪对象对防洪要求较高的确定。

第三,防洪标准的确定,既根据防洪安全的要求,又考虑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等因素,进行综合论证确定,也就是认真计算防洪投入与减轻灾害损失的效益比。

第四,防护区的开发与防洪对象的建设,首先考虑防洪安全问题,尽量避免在各类洪水频发区进行开发建设,以利防洪安全和减少为保障防洪安全而增加的投入。

第五,对于目前科学技术水平条件下,积累了大量实测观测资料,能够预测的暴雨洪水、融雪洪水、雨洪混合洪水及海岸、河口的潮水等,制定了相应的防洪标准。而对于突发性的、变化很大、也很难进行研究或研究很少的垮坝洪水、冰凌及山崩、滑坡、泥石流等,尚未制定相应的防洪标准。

我国对于洪水量级的计算采用的是频率分析方法,洪水的量级是以重现期或出现的频率来表示的。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防护区和防洪对象的防洪标准的研究和确定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几十年来,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根据实际和需要制定了相应的规范。为了制定国家统一的防洪标准,水利部协调有关部门起草了《防洪标准》,并于1994年6月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建设部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201-1994)《防洪标准》,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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